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

 

【裁判摘要】

一、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

三、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综合案发时行业发展趋势、被害单位日常收入情况、案发时收入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综合予以认定和评估。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志超,男,33岁,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文浩,男,22岁,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志超、谢文浩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董志超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被告人谢文浩,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经审计,智齿科技南京公司因被搜索降权,影响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9 8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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