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企业劳动用工之工伤(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之后,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伤伤残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停工留薪期等。
1.劳动能力的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