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企业劳动用工之工伤(一):工伤概述

一、工伤概述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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